安徽国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龙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3609号
原告:安徽巨龙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港口路城东办事处河畔雅苑1#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代风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泰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6293432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巨龙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巨龙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巨龙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徽巨龙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