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3民终7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帅旗,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帅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4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法官**、法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帅旗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对*帅旗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帅旗申请撤回起诉,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表示同意,***撤回起诉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本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审判决一并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42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帅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