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申9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黄港乡顺黄路518号。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606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