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10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雷桥村甲8号。
法定代表人:钟文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苑路甲35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武军,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北京市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7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7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上诉人北京市朝阳三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16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马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