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辖终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一审原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1075693。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倪梦良,男,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因与一审原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倪梦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4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一般的追索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其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因工程款项支付而引起的纠纷,因此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孙 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