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302行审2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达统,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实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罚款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30000元。2019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的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麻永和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黄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