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铭座8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1075693。
法定代表人:彭立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83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66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运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