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3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铭座8幢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1075693。
法定代表人:彭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8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接收货币一方为**,其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83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