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38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铭座****。
法定代表人:彭立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