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8047号
原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哀韬光、***,***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