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平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财保314号
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图书馆**。
法定代表人:何正宗。
委托代理人:林芳妤,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罗雄镇以龙村委会(野鸡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08638135XC。
法定代表人:杨德才。
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曲靖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并对其价值146490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11604013901080653203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2020年9月28日,曲靖仲裁委员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信息,并对其价值不超过1464903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案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成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春
书记员钱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