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昌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8执9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南宁东路赢城世家B座1-3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周洪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9月4日生,曲靖市沾益县人,住沾益县。
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沾益县图书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曲中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下欠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昌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为300万元,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415100元,本息合计3415100元。被告云南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沾益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以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昌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桂俊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