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图书馆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正宗。
委托代理人: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芳妤,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星。
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曲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曲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确认,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06092元。二、被申请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598896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被申请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损失人民币400元。四、驳回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7876元,申请执行费28683元由被申请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担,合计2656947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两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自登记成立之日起未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于2021年11月30日向**县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扣留、提取通知书,要求协助将被执行人**季明五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政府补助款人民币190万元支付到本院执行局专户,用于偿还申请人工程款,现因**县人民政府暂不能支付协助款。已经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待条件具备时,再继续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云03执5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本案已扣留的款项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德成
执行员  李 飞
执行员  王永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