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沾益县玉林山水二期五幢。
法定代表人:何正宗,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何正宗,男,汉族,1960年9月4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县玉林山水二期五幢。
被申请人何敏,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县玉林山水二期五幢。
关于**与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正宗、何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03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由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正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26320元,自2013年4月2日拖欠的利息为2507296元,之后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何敏对借款本金812632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8年8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裁定终结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云南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正宗、何敏以房抵债冲抵了部分债务,依法拍卖了一套房产合计2163429元承办人意见:,扣除执行费89421及其他的相关费用,剩余600419.01元偿还申请人。经过两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现查封的两套房产及车库暂不便处置,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云03执恢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德成
执行员  王永兴
执行员  廖锡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