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地震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402民初399号
原告: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花园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自治区地震局,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自治区地震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藏自治区地震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地震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3.33元,由原告西藏明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欧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