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改则县西部液化气站与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526民初37号
原告:西藏改则县西部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系该气站投资人。
被告: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雇员。
原告西藏改则县西部液化气站与被告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以双方协商完,并拿到了加气款,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纠纷已处理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