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2526民初9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生,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告: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雇员。
原告***与被告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以经双方协商已处理纠纷,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