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98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文(特别授权),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改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0074191204XH。
法定代表人:刘应德。
原告***与被告***、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文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谯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