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巴诉被告XX、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永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2526民初105号
原告:***巴,系西藏改则县人。
被告:XX,系四川省崇州市人。
被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洛桑旦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永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应德,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巴诉被告XX、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永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月7日,以被告西藏阿里地区龙腾建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巴结清水泥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
本院认为,纠纷已处理完毕,符合撤诉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即1000元诉讼费由原告***巴负担,依照法律规定全免。
审 判 长 尼玛曲珍
审 判 员 尼玛扎西
人民陪审员 索南次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格桑旦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