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252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法定代表人:***
法律顾问:熊世龙
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刘运中
申请执行人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噶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25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债务已达上亿之多,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结果,申请执行人阿里地区改则县永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噶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25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旦增曲培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