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毅诚贸易有限公司、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恢2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毅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广地花园二期E1慧湖轩2C。
法定代表人:周作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作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八号区华泰大厦二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关于广州市毅诚贸易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802民初4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偿还借款18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17280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毅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西八号区××幢××大厦××座××号、位于清远市新城东八号区××幢××大厦××号,由本院另案首封处理中,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由本院另案首封处理中,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恢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应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