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执4507号
申请执行人:**标,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
申请执行人**标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一、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租金879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标;二、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标脚手架及设备损失49000元。案件受理费1660.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3执4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远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