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八号区华泰大厦二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80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一、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36439.21元及该款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4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以及位于清远市新城东八号区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其中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被另案先行查封[案号:(2019)粤1802执保130号],本案暂无法处理。至于位于清远市新城东八号区房屋,该房产已经被本院另案先行查封处理[(2020)粤1802执5334号]。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9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展强
审判员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