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创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创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2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雕,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华泰大厦二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县。
上诉人四川创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于2021年5月10日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创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城
审 判 员 邓 军
审 判 员 余 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菁
书 记 员 文慧敏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