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803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10元,此款除转案件执行费1402元外,余款100608元已全部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鑫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21)粤1803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