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3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八号区华泰大厦二楼20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6元,此款转执行费650元、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已退回),余款1831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169元。202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8169元,定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20000元,余款28169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延期付款利息的追收。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180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志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