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707713。
法定代表人:倪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交通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MB1062166T。
法定代表人:梁金龙,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在银行的存款946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运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双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707713。
法定代表人:倪永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交通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MB1062166T。
法定代表人:梁金龙,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7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在银行的存款946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运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