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707713。
法定代表人:倪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639.86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95×××1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孙 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707713。
法定代表人:倪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639.86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95×××1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