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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6331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女,汉族,1992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7077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东侧、***路南侧、南经十二路西侧、规划十三路北侧金融世家5#楼A区110-113、210-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东路北侧西城国际广场9A#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180331XC。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谢家集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2022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