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4民初2561号 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70771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4003059294A。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镇长。 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29日立案。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