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4民初2561号
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新区标准化厂房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8970771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4003059294A。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镇长。
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望峰岗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29日立案。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昊环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