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1487号
原告:北京圣远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480。
法定代表人:许松,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远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机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机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远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马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琪
书记员杨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