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圣远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1487号
原告:北京圣远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480。
法定代表人:许松,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华路5号2幢2层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圣远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境合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机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机械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圣远通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马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琪
书记员杨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