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42号
申请人:北京松淼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相各庄村村委会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3MA00MUHF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46786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松淼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2966930.58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松淼鑫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和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松淼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路桥海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安华路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上述存款以2966930.58元为限。
保全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松淼鑫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