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凌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66896867C,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涧湾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凌志荣。
被执行人:安徽金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Q7EW21,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夏菁。
本院在执行安徽凌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金冠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