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5453号
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号1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49465483H。
法定代表人:沈晓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俞垚、李京衡,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高某,女,200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26896K。
法定代表人:陈志樟。
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技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