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3233号
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
法定代表人:沈晓鸣。
委托代理人:周俞垚、李京衡,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9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高某,女,200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理人:**,身份信息同被告**。
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樟。
诉讼代表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系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本案立案之前,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已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由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浙江城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9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褚衍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施水娇
代书记员 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