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神农园林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宏兴路**号星铁棚之2。经营者:何欣,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具河口苗族乡新团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新神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校园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卢占山。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神农园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负担。中山市古镇威景路灯厂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学军
审 判 员 肖少杨
审 判 员 岳利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薇薇
书 记 员 谢宜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