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5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城门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554574591U。
法定代表人:曹明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天华镇锦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天华镇锦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5059714147U。
法定代表人:韦文忠,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天华镇锦鸡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县天华镇锦鸡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晓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叶晓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