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26执1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亿鑫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北苑****。
法定代表人:王金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城门冲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明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亿鑫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安徽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40321.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树旺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