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孚玉镇孚玉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门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储金津
书记员吴佳佳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孚玉镇孚玉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门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储金津
书记员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