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宿松县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孚玉镇孚玉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门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储金津
书记员吴佳佳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孚玉镇孚玉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汪国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门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武
审判员 金 京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储金津
书记员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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