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26民初2107号
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振兴商城物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城门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殷 琪
书 记 员 曹 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