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4304号
原告:天津禾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经济开发区(**)聚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83255215U。
法定代表人:林水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新乐,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凯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西门商业大厦8-3。
法定代表人:王焕鹏,总经理。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火电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葛秀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禾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凯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禾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883.5元,由原告天津禾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冯文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