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9690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火电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秀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亮,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200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