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8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火电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秀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原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投资服务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该局局长。
关于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营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2月11日审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5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63,223.8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2018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剩余的工程款988,187.24元、案件受理费33,120.00元和案件执行费36,200.00元,共计1,057,507.24。又于2020年12月4日就剩余的利息100万元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日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剩余利息共计100万元。目前,被执行人营口市鲅鱼圈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了部分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营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