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3民初2427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火电小区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繁荣,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阳光花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鸿波。
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30元(已减半),因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故应退还案件受理费53,273.29元,变更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为
1156.71元(已减半),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