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5196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火电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秀红。
被执行人:***,男性,1981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27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712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