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12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被告:***,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76.79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8日,被告***借用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包工程进行施工。同年9月25日,被告***将部分工程交给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经审核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工程造价为6500942元。2020年5月21日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与发包单位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私自减少了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的15%。发包单位将工程款552.58万元汇入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原告与被告***多次找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
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居住地及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未在牙克石市辖区内,被告***、***居住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该案件应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