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告设计有限公司、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973号 原告:深圳市***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莲花路130号莲花山庄五村35#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汉北路7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安居火电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告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告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