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25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内0782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齐齐哈尔市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未在牙克石市辖区内,被告***、***居住地为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该案件应由甘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因管辖权问题,本院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协商,该院于2022年2月8日复函我院,认为此案应由其管辖。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2,175.30元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