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1302执871号
**、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宿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36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5659.28元,应收执行费43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35659.28缴至本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本院已经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汇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另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435元缴至本院执行费专用账户。
至此,关于**与安徽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