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民初14961号
原告:合肥润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正丰苑**商**。
法定代表人:吴其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和香樟大道交口山水居**商办楼办**/div>
法定代表人:黄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润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润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润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润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22元,由原告合肥润盈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珊珊